广州医患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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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律师执业证:14401200910927574
【陈灿芳律师】律师、医师双资格,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医院从事临床工作五年,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并执业至今。 陈灿芳律师在执业期间,主要专注于医疗纠纷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处理,参与代理过超过三百件医疗纠纷案件,案件类型涵盖了临床各科室,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善于结合医学、法律专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在医疗纠纷调解、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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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疗事故划分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鉴定受理的程序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患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宠物医疗事故划分是怎样的我们在之前的栏目中不断强调的,在我国,目前,宠物的独立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承认,但被认为是宠物主人的财产。因此,围绕宠物产生的纠纷,往往按照;财产损害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等诉讼案由来进行处理。在涉及宠物医疗的纠纷中,举证的划分和赔偿的界定往往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宠物主人认为宠物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话,他们常常不得不自己收集证据。宠物医疗是一个相当专业的领域,宠物的主人通常没有相应的知识和判断,因此,在宠物医疗纠纷中,宠物的主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宠物主人非常幸运,宠物医院直接承认了这起医疗事故,它等于免除了业主的举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问题是经济的划分。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有医疗事故和一定程度的过失,它不一定导致经济赔偿的全部。考虑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除非有可能证明宠物医院有重大过失或意图,一般法院裁定经济赔偿的比例不得过高。在这种情况下,宠物主人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复证据。既然宠物医院承认这是一个医疗事故,它需要记录它所承认的事实,最好是能够签署备忘录或以其他形式记录,并由其签字。其次,宠物主人需要准备自己财产损失的证明。比如,买宠物时的发票,宠物的医疗费用发票,其他合理的宠物治疗账单等等。如果最终谈判未能通过,法院将首先根据各种票据确认宠物主人的财产损失。宠物医院收治医疗事故的比例确定。但在法庭上,我们一般建议当事人调解。现在街上都有调解委员会,畜牧局作为兽医的主管部门,一般都愿意规范动物医疗纠纷,因此,诉讼并非是宠物医疗的唯一解决途径。目前国内的宠物数量逐年增多,为宠物服务的能力,提供医疗用品的能力仍然处于初始状态的两个或三线城市,这个病例属于常规手术,不应该发生医疗事故。宠物医院的选择也需要引起宠物主人的注意。如果医院的年数、医生的年数等等,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和医院之间需要良好的沟通,所有信息和成本表的详细记录都有详细记录。 医疗过错鉴定受理的程序1、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按20%计算,赔偿标准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MORE+】

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 工伤医疗期的期限是多久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患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就是医生的注意义务。在法律和规章对医生的注意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医疗过失比较容易,这种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注意义务是认定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如果法律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伤亡该如何进行认定,这就涉及到医生注意义务的基准问题,也就是医疗过失抽象标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考察、分析某种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时,通常要将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相结合进行认定,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1、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是医生施行医疗行为时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通常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必须履行依据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诊疗的义务。它包括在诊断过程中、在治疗过程中、在手术过程中、在注射过程中、在麻醉过程中、在输血过程中、在用药过程中、在护理过程中以及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结果预见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就产生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的情形。另一种是特别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从一般的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并在内容上、名称上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几项独立的注意义务,它主要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以及充分注意患者特异体质的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被认为其违反了特殊的注意义务。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均属于医生具体的注意义务,是高度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特殊注意义务的违反一般是被单独加以认定的。但在法律地位与价值取向方面,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是基本相同的。2、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又称为医生注意义务的基准,它主要指的是医疗水准问题。医疗水准这一学说的产生是医疗过失理论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使医疗过失问题在法学上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改变了在此学说产生之前混乱的局面。 工伤医疗期的期限是多久依据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该规定第4条规定了如何累计计算医疗期: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可以体现出相关人面对工伤事件的一个态度。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工伤医疗期待遇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MORE+】
医患纠纷
  • 2023

    01-06

    医疗损害的基本特征 医疗事故损害与医疗人身损害的区别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患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医疗损害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的一般规定。2、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3、医疗损害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4、医疗损害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医疗损害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5、医疗损害的形态是替代和不真正连带。替代又称为间接、转承、延伸,是指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的侵权形态。替代的最基本特征是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医疗损害就是典型的替代,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的形态是不真正连带。在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承担产品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损害与医疗人身损害的区别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首先,在法律适用上,医疗事故损害适用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而医疗人身损害则适用与、相关规定。前者主要是从医疗行政层面来处理,后者主要从民事侵权层面来处理。其次是二者的鉴定机构也不同。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应该是各地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医疗人身损害的鉴定则比较宽泛,可以选择一般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三、赔偿项目与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这也导致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医疗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因此,患方在选择诉因的时候,对两者区别有所了解也影响到后续的赔偿数额。第四、两者在诉讼时效方面的区别。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医疗事故与医疗人身损害二者间有所区别。医疗事故由权威的医学会负责鉴定,由于鉴定不计入诉讼时间,有的鉴定少则数月,多则数年,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该以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之日起计算。而一般的医疗人身损害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要结合多种情况认定,花的时间相对较短。医疗事故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希望所有医生在实践操作中都能秉承医者仁心,对病人负责。以上就是给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的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 2022

    12-22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范本 医疗事故罪主体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患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范本随着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医疗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疾病的治愈率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还是存在由于医生或者医院的疏忽导致出现医疗事故的情况,在医疗事故中最容易引起纠纷的就是医疗事故。那么这个医疗事故纠纷的代理词怎么写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纠纷代理词范本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医疗事故纠纷代理词范本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昆明XXXX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杨XX诉昆明XXXX医院有限公司医疗侵权损害纠纷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本代理人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鉴定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部分鉴定依据明显不足,法庭不应全部采信。1、关于术前检查不完善的问题经过庭审中对鉴定人的质询,鉴定人所称鉴定书中所称的术前检查不完善是指除了XXXX医院对杨XX的眼科检查、眼科B超检查、体格检查外,还应对血液、肝功能等的检查。本代理人认为,对患者的检查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虽然全部检查对于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会有帮助,但过度检查同时也会给患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医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在手术中免除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这对于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也是有益的,因为不必要的检查同样也可以达到理想的手术效果。庭审中鉴定人也承认,即使没有对血液、肝功能检查与杨XX人工晶体脱落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既然无因果关系,将术前没有进行血液、肝功能检查认为是构成杨XX人工晶体脱落的原因显然依据不足。2、针对侵犯患者知情选择权质证意见本代理人认为,何为患者的知情权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基于医学专业、探索和复杂的特性,不能对知情权随意扩大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者家属并取得同意而未告知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施行手术……;。根据上述规定,所谓知情选择权是指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过程中,医方应将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以及医疗措施如实告知患者。鉴定人在接受质询时认为,所谓眼科医院没有尽到对患者的告知义务,是因为医院没有对患者对具体医疗方案的进行详细的说明,并进行了具体医学问题的阐述。本代理人认为,因为医患双方的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的严重不对等,告知的程度应仅限于常识性和一般性的告知,如若像鉴定人所言的要达到专业告知的程度,且不说医院能否做到,又有几个患者能听懂呢因此我们认为,鉴定书中对医院告知的要求显然是一种苛求。3、对切口渗漏未尽早进行处理的质证意见鉴定意见书称,杨XX术后发生切口渗漏,昆明XXXX医院存在未尽早对渗漏的切口进行处理的过失,本代理人对此结论存在疑问。第一、在病历中记载,医院在原告手术后第1天即发现眼部切口渗漏,随即对原告进行了静脉滴注、缝合上方切口一针的治疗。第二、鉴定人在接受质询时,认为患者在手术当天下午即发生眼部切口渗漏,但本代理人注意到,所谓当天发生渗漏是在起诉书中的表述,;下午眼球间断性出现淌水,多次向护士反应眼球有间断性淌水现象,护士台答复属于手术后正常现象,没有出去任何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患者杨XX单方面的陈述,在病历中并无记载,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代理人认为,鉴定书仅依据患者单方面的陈述就认为医院未对患者切口渗漏尽早进行处理,鉴定依据不足。4、对患者出院时晶体是否脱落的问题患者杨XX在出院时晶体是否已经脱落是本案的一个重要事实,通过对鉴定人的质询,鉴定人表示,不能得出杨XX在出院时人工晶体已经脱落的结论。我们注意到,在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中为右眼白内障已治愈,如果出院时晶体已经脱落,怎么可能会白内障已治愈,由此可推知杨XX在出院时晶体没有脱落或者至少没有脱落的概率是比脱落的概率要大的。所以,杨XX晶体脱落可能是出院之后脱落的,与医院的治疗行为不能得出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提出赔偿治疗费¥11,185.14元的代理意见11,185.14元实际上是患者支付给眼科医院的医药费,而医药费的本质是对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一个对价,该对价是指只要医院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而不是指提供诊疗服务并且治愈后才支付该笔费用,所以杨XX所谓的返还治疗费的逻辑就是把我的白内障治好了,我就支付治疗费,没有治好,就不支付该部分费用。这种逻辑不仅不符合医疗原则及规范,而且对医院也显失公平。其次,原告的所谓赔偿医疗费的观点也不能成立,所谓赔偿医疗费,只能建立在加害被害人后,被害人为治愈伤病所支出费用。而在本案中我们会发现,原告的初次就医所支出的医疗费并不是医院给患者造成的伤害引起的,而是由患者本身的健康原因引起的,换言之,无论原告是否能治愈,医疗费都会必然发生,因此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对鉴定意见书中后续治疗费¥15000的代理意见云鼎[2013]临鉴字第1159号鉴定意见书对杨XX后期治疗费评估为¥15000,该鉴定只是一个结论性意见,不能使被告信服,没有说明该结论所得出的依据及明细,虽然鉴定人称该鉴定为云鼎[2012]医鉴字第815号的补充鉴定,事实及理由在该份鉴定书中已经陈述,但该鉴定意见书与后期治疗费没有必然联系,本律师对该结论仍有异议。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代理意见根据第四:;1.损害后果较轻的,受害人经治疗恢复医疗健康,没有构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营养费等直接损失。损害后果严重并造成伤残、死亡的,除上述赔偿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的规定,要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前提是损害后果严重并造成伤残、死亡的,但在本案中杨XX既没有伤残,也没有死亡,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情于理都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本案中,昆明XXXX医院虽有某些不符合医疗原则及规范的诊疗行为,但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杨XX晶体脱落没有必然联系,也正因为如此,考虑到医院在某些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所以对杨XX后期治疗费在合理的基础上是愿意与杨XX共同承担的,只是对份额承担多少的问题。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纠纷代理词范本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不幸遇到了医疗事故的纠纷,最好是聘请一个专业律师来处理相关事宜。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医疗事故罪主体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有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的发生会对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接下来将为您介绍关于医疗事故罪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一、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二、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的行为严重不负,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2、因严重不负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3、严重不负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三、医疗事故罪主体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似乎两罪的主体区分并非难事。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但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及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发生严重后果,是定医疗事故罪,还是定非法行医罪,不是没有争议。理论上有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中要求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医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包括虽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行医营业执照。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关于医疗事故罪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如果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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