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周继华律师,广州医患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周继华律师,广州医患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医疗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
3、医疗损害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医疗损害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的形态是替代和不真正连带。替代又称为间接、转承、延伸,是指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的侵权形态。替代的最基本特征是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医疗损害就是典型的替代,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的形态是不真正连带。在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承担产品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首先,在法律适用上,医疗事故损害适用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而医疗人身损害则适用与、相关规定。前者主要是从医疗行政层面来处理,后者主要从民事侵权层面来处理。
其次是二者的鉴定机构也不同。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应该是各地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医疗人身损害的鉴定则比较宽泛,可以选择一般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赔偿项目与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这也导致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医疗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因此,患方在选择诉因的时候,对两者区别有所了解也影响到后续的赔偿数额。
第四、两者在诉讼时效方面的区别。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医疗事故与医疗人身损害二者间有所区别。医疗事故由权威的医学会负责鉴定,由于鉴定不计入诉讼时间,有的鉴定少则数月,多则数年,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该以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之日起计算。而一般的医疗人身损害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要结合多种情况认定,花的时间相对较短。
医疗事故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希望所有医生在实践操作中都能秉承医者仁心,对病人负责。以上就是给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的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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